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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有關地方首長擬爭取「開放」陸資投資不動產,內政部表示,陸委會在91年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將陸資取得我國不動產由禁止改為許可制,已開放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其中如為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需要,或有助於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均得依規定申請許可後取得不動產,並無特殊限制。
內政部另指出,目前對於陸資取得不動產的相關許可措施,主要是針對自然人取得住宅的部分進行規範。對於自然人,規定每人得基於自住需要,單獨取得1戶並供住宅用。至於購買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移轉,並對自然人取得之不動產訂有長期總量、每年許可數額及集中度數額等管制,是為避免取得不動產集中於特定地區,及可能造成陸資炒作房地產市場疑慮之因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