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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行政院21日拍板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未來同志可合法結婚、收養另一方血親子女、享繼承權及財產權,也須對婚姻守貞忠誠;《民法》對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的規定同志都可享有。但仍無法跨國同婚、不能收養無血親關係的孩子。
台灣婚姻平權邁出劃時代的一步,成為亞洲第一、世界第27個准許同婚的國家。
草案規定,要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未滿18歲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至於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旁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姻親五親等內,輩分不同都不可以。其次,已有配偶或與其他人有同性關係,就不可以再重複登記。已經登記同性關係者,也不能再找異性結婚。
第三,同性關係也有相對義務,必須互相撫養、共同分擔家務與生活費用,財產也都有互相繼承的權利。第四,如果有一方與別人發生合意性交,或虐待另一方、惡意遺棄等情形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請求終止同性關係。收養另一方親生子女,準用《民法》規定,例如收養者必須大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
但草案未開放跨國同性婚姻,法務部說,跨國婚姻是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規定處理,主管機關是司法院,因此法務部未處理。伴侶盟指,依該法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台灣人要跟異國同志伴侶結婚,僅能選26個承認同志婚姻的國家對象,若跟日本人結婚,此跨國同婚就不被認可,未來也應透過解釋或修法,讓所有異國同婚能在台灣被認可,才符合大法官釋憲強調的「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