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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29日報導,國家主席習近平29日簽署發布特赦令,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七十週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決定,對九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根據國家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的九類罪犯實行特赦: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國家重大工程建設做過較大貢獻並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五一勞動獎章”等榮譽稱號的;四是曾系現役軍人並獲得個人一等功以上獎勵的;五是因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六是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七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八是喪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確需本人撫養的性,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九是被裁定假釋已執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釋考驗期的,或者被判處管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