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秀梅
立法院院會頃於今日(104年1月20日)完成「海岸管理法」二、三讀之審查程序,計通過五章46條條文,將咨請總統公布後施行。依規定內政部要在新法公告施行後半年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並在2年內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該法為未來海岸地區之保護、復育、災害防治、開發使用及管理之主要依據,預期對整合海岸管理,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將產生關鍵性影響。
臺澎金馬四面環海,擁有廣大之海岸土地,海岸管理相當重要。海岸地區係位屬海域與陸域交接之帶狀區域,兼具海陸生態體系之特性,擁有許多豐富之自然資源,極具生態敏感性,其土地利用需兼顧多元與不可逆特性。為促進海岸地區之永續發展,保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之資源,防治海岸災害及環境破壞,內政部自80年即開始著手研擬「海岸法」草案,曾於86、89、91、97年四度函送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未能完成立法。本次係行政院於103年6月26日第5次函送立法院審議,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03年11月19日召開審查會議、12月17日召開「海岸管理建制公聽會」、12月29日及104年1月15日召開2次朝野黨團協商會議,在行政、立法、學界及民間團體等各方共同研討及努力,終達成全部條文之協商共識,立法院院會並於今日完成二、三讀程序。
「海岸管理法」以「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因應氣候變遷、防治海岸災害與環境破壞、保育與復育海岸資源、推動海岸整合管理,並促進海岸地區的永續發展」為立法目的與規範主軸,其內容重點包括:海岸地區範圍界定、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資源保護與海岸防護、規範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等四項主要內容,將透過計畫指導海岸地區的保育與利用,並整合機關的管理權責。今日立法院審查通過之「海岸管理法」,其特色包括:
一、整合海岸地區管理機制:本法為引導海岸永續發展,揭櫫海岸地區基本規劃管理原則,且以整體海岸觀點,由海岸主管機關做為海岸地區相關機關管理之整合平台,並透過「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訂定,落實上位計畫由上而下之指導。
二、明訂海岸地區整體利用指導原則:為整合、連結不同區域或部門政策目標,以及因應綜合管理之需要,擬訂「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內容包括:(一)氣候變遷調適策略(二)整體海岸保護、防護及永續利用之議題、原則與對策(三)保護區、防護區之區位及其計畫擬訂機關、期限之指定(四)劃設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特定區位(五)海岸之自然、歷史、文化、社會、研究、教育及景觀等特定重要資源之區位、保護、使用及復育原則(六)發展遲緩或環境劣化地區之發展、復育及治理原則等項目,促使海岸地區能朝向一致性發展,防止或減輕不同部門之間的衝突,確保跨域管理連貫性及跨界合作。
三、以計畫管制保護自然資源及災害防治:明定海岸保護區之規劃包括(一)重要水產資源保育地區(二)珍貴稀有動植物重要棲地及生態廊道(三)特殊景觀資源及休憩地區(四)重要濱海陸地或水下文化資產地區(五)特殊自然地形地貌地區(六)生物多樣性資源豐富地區、(七)地下水補注區(八)經依法劃設之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及其他重要之海岸生態系統及(九)其他依法律規定應予保護之重要地區等;海岸防護區之規劃包括(一)海岸侵蝕(二)洪氾溢淹(三)暴潮溢淹(四)地層下陷及(五)其他潛在災害等地區,並規範禁止使用及相容使用事項,以因應不同保(防)護標的及地理環境特性管理經營需要。
四、建構海岸地區審查許可機制:為落實「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利用管理原則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管制事項,納入海岸地區開發建設之審查許可機制,並規範對海岸生態衝擊採取相關彌補機制,以減輕相關開發利用行為對海岸之衝擊;並進一步管制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及人為設施興建,以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
五、加強民眾參與機制:考量海岸地區範圍廣泛,海岸管理涉及公共事務及民眾權益,因此訂定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民眾參與機制,規範計畫擬訂前之意見徵詢、草案內容之公聽程序及核定後之展示等相關事項。
「海岸管理法」係一部統合協調海岸地區保護、復育、開發及管理的重要法案,如今完成立法後,內政部將即刻展開各項海岸資源調查規劃與資料庫建置工作,且同步進行6項子法草案制訂與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作業,並協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與各部會依法執行海岸管理事務,發揮整合協調功能,俾逐步推動落實海岸地區永續發展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