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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中閔遭監察院以擔任公職期間替壹週刊寫社論而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今天下午3點宣判,判管中閔申誡。公懲會除認為管中閔嚴重損害政府信譽,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有懲戒必要,另公懲會指出,記申誡是否會影響管中閔校長職務,此部分並非公懲會的權責。
公懲會回答意即「管中閔校長職務」是道德層面問題。
公懲會認為,管中閔自2014年1月15日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兼國家發展委員會主委,是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性為壹週刊撰寫文章,刊登於雜誌上,除了和本身職務性質相違背外,更有礙職務尊嚴,足以使民眾產生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的不良觀感,已嚴重損害政府信譽,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禁止業務的規定,因此有懲戒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