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強調「證據法」是任何法律的一個確保,也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實質的憲法。太極門稅務案件的判決結果將影響到台灣的未來是法治?還是人治?我們應該要嚴格密切注意判決結果。
記者 張琳 報導
一個與公權力纏訟近二十年的案件,喚醒賦稅人權意識,背後有多少驚濤駭浪的故事?前大法官許玉秀曾說,國家給人民兩大痛苦,第一是刑法,會被關在監獄;另一個就是拔毛,也就是課稅。這兩大痛苦已凌遲太極門師徒18年。人權律師蘇友辰指出,太極門的稅務冤案幾乎含括了所有臺灣當前的稅務問題,政府應正視每一個稅務冤案,以免台灣的稅災成為比天災更可怕的災難。
學術界公認太極門冤案是指標性案例,在政大公企中心國際會議廳舉辦「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舉證責任之關係」研討會-以「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為觀察,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學研究中心、中正大學會計暨法律數位碩士專班、台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正大出版社主辦。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的判決結果影響到台灣的未來法治是朝向證據?還是朝向恣意的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觀察?
太極門稅務案件唯一爭點就是「太極門弟子的敬師禮是不是法定贈與免稅所得?」陳志龍教授曾於今年2月25日前往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旁聽本案辯論庭,發現國稅局完全沒有按照所謂待證事項與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來論證,雖然國稅局承認所有公告調查的證據全部主張是贈與,找不到一件說敬師禮是學費,但卻主張用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來觀察,「觀察」結果就是無視證據所顯示的贈與事實,持續違法課稅。陳志龍直斥「國稅局睜眼說瞎話,這是多可怕的一個證據法則啊!」
陳志龍形容「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是個變色器,如果你講的都是白的,我就把它轉變成黑色的,也可轉成紅、橙、黃、綠、藍、靛、紫,可以變化萬千,這個非常可怕!因為你雖然講的是贈與,不過我不承認你是贈與,我用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說是學費。這不是證據法則,這是人治時代的恣意法則,就是老大講了就算數!
針對證據的部份,陳志龍分三個重點來討論:
一、當時刑案檢察官起訴認為敬師禮是詐欺所得,所以「待證事項是詐欺所得」,既然是詐欺所得應該就不是應稅所得,不能夠課稅。國稅局當時發稅單,一開始就不對了。不可能一方面沒收,一方面又課稅,論理上是互相排斥的。
二、當時國稅局並沒有進行實質的證據調查,沒有就應稅所得的部分進行傳證人、或者傳關係人來調查,是引用檢察官突擊的起訴書內容,按照法令,這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因為國稅局要課稅還是要負舉證的責任,必須要去收集證據,國稅局當時沒有收集證據就憑空發稅單,程序上就不對。
三、從證據法的觀點來看,課稅的基礎當然必須要有正當證據調查程序,這是法治國家的基礎,行政機關跟法院都要受到拘束。國稅局沒有去調查、也沒有去調證據資料,都是引用檢察官的起訴書,至於刑事法院判決所認定的贈與事實,則不採納,這也是所謂的差別待遇問題。
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會議之後,國稅局已經按照會議決議,公告調查「敬師禮性質」,此次的調查程序就是正當程序,國稅局自然必須受到拘束。
從待證事項、證據與推論方式三段論法來看,待證事項即構成要件—敬師禮究竟是屬於贈與或者是學費?7,401份經公告調查,主張贈與的申明表,就是明明白白的證據。從顯示出來的證據資料跟待證事項之間的關聯性去比對,結論太清楚了,全部都是贈與,這沒有認定的模糊空間。
對於國稅局違反正當程序、證據法則,一再引用起訴書內容發單課稅,陳志龍表示,侯寬仁有領國稅局的薪水嗎?法治國家需要有合法證據、合法的審查。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據法律包括構成要件、論證程序、證據法則,如果法院不靠證據,靠經濟實質的宏觀角度來看,那麼法院根本不必要開了!
「沒有租稅證據法,所謂的稅捐稽徵法就會流於形式、流於假的。」陳志龍強調「證據法」是任何法律的一個確保,也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是實質的憲法。
陳志龍表示,人治跟法治的主要區別就是在於,有沒有理性、有沒有證據、有沒有論證。判決如果不依證據,只依據官方的主張,判決就流於形式,這個法院就不叫做法院,就變成行政機關的附庸單位,所以我們應該要嚴格密切注意太極門稅案的判決結果,因為這關係未來我們國家到底是法治,還是人治!
201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