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記者 林歡欣 報導) 行政法院中,所佔比例最大的是稅務案件,而民眾勝訴率卻不到一成,行政訴訟究竟是保障人民的權益還是在維護行政機關?國父紀念館舉辦的神氣家族人生智慧公益講座中,理律法律事務所初級合夥人劉昌坪律師特別就太極門近20年的稅務冤案,來探討行政訴訟以及萬年稅單的問題。劉昌坪表示,太極門案件可以作為稅務教科書的經典案例,本案中所有的法官、律師、當事人、稅務機關等花那麼多精神在法院中爭執的是近二十年前的事實,真是讓人分不清是身處夢境?還是現實?
劉昌坪首先提到,行政訴訟其實有時候對於人民權利的影響非常的大,以罰鍰為例,他曾辦過裁罰金額兩百多億金額的一個案子,這可能超過任何一個民事案件或是刑事案件,然而行政訴訟有一個特質,先天上就讓行政機關立於不敗之地,也就是行政訴訟認為只要原處分做成了,就會發生相關的效力,除非當事人申請停止執行。當然在訴願法跟行政訴訟法都有規定當事人是可以去申請停止處分,不過依十年來的經驗,一百件案子裡面,能夠被停止執行的,大概不超過五件,因為設了一個「要有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的嚴格標準。一旦人民去主張時,法官就會覺得說這些損害當然都可以用錢來算,所以沒有什麼是不可回復的重大損害,但當這概念一出來的時候,就所有案件都可以一體適用,都可以不要停止執行。這也表示,行政機關自己就可以做一個執行名義,然後發生效果,比方說執行當事人財產、限制出境,這些對當事人影響不只是金錢而是牽涉到很多人權,如工作、求學、探親訪視等等,逼得當事人必須去將這個處分盡快處理掉,不然限制就會持續的產生。
法律要講求證據,而事實就是證據,並非依行政官員自己發表的意見解釋就算,劉昌坪指出,太極門稅務案件,在論辯攻防的過程中看到很多荒謬的情況,例如在刑事案件當中有「贈與見證書」,結果到了行政訴訟卻變成國稅局口中的「學員名冊」,同樣的事實卻可以重新定義命名?在訴願的程序當中,國稅局用來做為支持他們主張的資料,他引為證據,可是卻不讓當事人閱卷,當事人無法得知真實性更無法攻防,這在正當法律程序之下有很大的問題。如果是一個隨喜發自內心對於師父的贈與,卻被認定有對價關係,定性為補習班的學費,這就是一個很大的污辱,特別是國稅局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之下,根本是在否定太極門弟子的人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