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一: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指出國稅局未依論理及經驗法則認定太極門弟子敬呈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 圖二: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張永明教授指出:稽徵機關必須進行調查與舉證程序,不得以他機關,尤其是追究違法行為刑事責任機關職權之行使,取代稽徵機關本身之調查、舉證與判斷。
社會組
[記者李樹 報導]「身在公門好修行」,身為國家的公務員,究竟如何落實核心倫理價值-廉政、專業、效能與關懷,讓人民安心納稅?慶祝「世界公民日」,多位學者專家參與「世界公民覺醒 為人權正義發聲」-以太極門案件所涉程序及實體法律問題為例的國際論壇,其中特別邀請東吳大學法律系陳清秀教授與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張永明專任教授,在第三場「事實認定之證據法則證據」論壇中,透過真實際案例,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應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認定事實,並呼籲公務員應本於公正執行公務,要有利不利人民都一律注意,不是只有單方圖利國庫,要讓「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
陳清秀教授談到依所得稅法來講,收入是國稅局負舉證責任,成本費用是由納稅人負舉證責任。他與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國稅局查到一家企業有內外帳,外帳收入很少,成本費用也很少,但內帳收入很高,成本費用相對也是很高,這是一體兩面,結果國稅局看了內帳之後,將它割裂適用,把收入全部當所得課所得稅,但是卻不承認成本費用,將費用剔除。他談到根據行政程序法,要根據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來認定事實,從這個案例國稅局違反了兩個經驗法則,一個是在認定事實的時候基本上是有利不利納稅人都要加以認定,第二個違反的經驗法則,應該退而求其次以同業利潤標準去設算他的成本費用,這樣才比較符合公平處理原則。
陳清秀以「贈與稅課稅客體之探討─兼談太極門之稅務案例」為題,為本次論壇所製作的簡報資料中,亦提出國稅局未依論理及經驗法則認定太極門弟子敬呈師父的敬師禮是贈與:關於國稅局未依據了解,前述公告調查已有7千多份申明表回復,表明為「贈與」,並無人稱為「學費」,則給付金錢者主觀上均認為無償給與,並非有對待給付關係,也並非基於履行其民法上給付義務所給與,則此項七千多人出具證明,其證據應具有相當證明力,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足以認定(至少蓋然性推定)贈與行為,並非提供勞務之對價報酬,即非屬於課稅對象之所得範圍。
陳清秀指出公務員的核心倫理價值,是廉政、專業、效能與關懷,要公正的來執行公務,要有利不利人民都一律注意到,不是只有單方圖利國庫。他說到:「所以古代的人講,身在公門好修行,公務員不應該採取這種造業的模式,誤以為多課一點稅就是愛國的表現,實際上這樣就變成『酷吏』了。」陳清秀談到,法治國家處罰納稅人時應該採取無罪推定原則,即是當有疑問時,應該採有利於納稅人的判定,然而國稅局卻把本稅核定的金額當成逃漏稅的所漏稅額,再據以處罰幾倍,他說到:「這個立法體意可以看出我們的立法者沒有人權保障的觀念。」「我們台灣裁決是有罪推定原則,這個就違反人權保障的基本精神。」他建議應該推動立法院修法,不應該把本稅的所有稅的金額作為逃漏稅處罰的基礎依據。
陳清秀談到,德國的立法例比較用社會主義的人道關懷,在法律制定的設計方面,對人權保障相當的周到,他直言:「我們台灣的立法例如果能夠參考德國立法例來規範,我相信我們人權保障就可以更上一層樓。」
張永明教授從時代的背景談到,我們從小被灌輸的觀念是人民有納稅、服兵役、及受國民教育的義務,於是把納稅的義務視為是理所當然,稅捐稽徵機關也就輕忽了應負擔舉證的責任,甚至稅捐稽徵機關說了算。如果課稅又傾向於對稅捐稽徵機關、對國稅局、對國家有利的方向,那勢必造成人民的納稅是心不甘情不願的,要讓人民心服口服納稅,證據的舉證就相當的重要,稅務人員應該要有這樣的體認。
張永明表示,基於納稅與處罰均屬對人民不利之處置,享有自由與財產等人權保障之人民,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課稅義務、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當國家行使課稅與處罰之高權行為時,必須以清楚說明,證實人民之特定行為確實符合各該法律規定,而有納稅或受罰之義務。張永明明白指出:「在保障人權之現代法治國家,無論是在課徵人民稅捐,或在處罰人民之場合,主管機關均負有相關之舉證責任。」同時「稽徵機關必須進行調查與舉證程序,而不得以他機關,尤其是追究違法行為刑事責任機關職權之行使,取代稽徵機關本身之調查、舉證與判斷。」
現在稅法的設計愈來愈複雜化,張永明認為,什麼情況下要課稅,要課多少稅,應該由稅捐稽徵機關去進行調查。時代進步了,國家掌握人民課稅資料,舉證愈來愈精準,他呼籲:「稅是每個人民都會碰到,稅捐機關要趕快承擔起舉證責任,要讓人民繳得清清楚楚,繳得心服口服。」
201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