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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22日發布,引發多次抗爭事件,由前市長胡志強時期發包執行的臺中市黎明自辦重劃涉弊案,導致地主土地分配減少2%,而有權益受損之情形,內政部將督促市府全力配合檢調查明案情。另外,重劃區之抵費地(約9公頃),亦應依獎勵辦法第42條之1規定,在土地分配異議未完成司法裁判前,酌予保留暫緩出售,以便未來判決須賠償地主時,得為處分利用,以保障地主之權益。
臺中市黎明自辦市地重劃區,面積約186公頃,重劃計畫書經臺中市政府於97年1月間核定、公告;重劃區主要工程已完成驗收接管,並於101年5月陸續辦理土地登記,已完成逾90%地主點交作業,涉及爭議尚在法院訴訟中之案件,則俟判決確定後再辦理登記及點交作業。
內政部對於自辦重劃會涉及弊案,十分重視,將督促臺中市政府全力配合檢調,並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內政部表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辦重劃公共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須經臺中市政府核定,始得發包施工,另外重劃前後地價亦須估價師查估後,送請該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因此,自辦重劃會是否涉及虛增工程款、建物拆遷補償費或重劃後地價評定過低,導致地主土地分配少2%,而有權益受損之情形,內政部將督促市府全力配合檢調查明案情。
因此,重劃區之抵費地(約9公頃),亦應依獎勵辦法第42條之1規定,在土地分配異議未完成司法裁判前,酌予保留暫緩出售,以便作為未來判決須賠償地主時,得為處分利用,以保障地主之權益。
另為減少自辦重劃爭議,保障民眾權益,內政部刻正積極研修「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加強正當行政程序、落實政府監督及擴大民眾參與,未來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自辦重劃案件,將納入聽證程序,並以合議制方式審議重劃範圍及計畫書;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工程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公共工程品質,以確保自辦重劃工程施工品質;並增加規範土地分配結果應經會員大會認可及重劃前後地價資料應辦理公告等措施,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