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辰卿台北報導)旅行業之工作內容包含設計安排旅程、食宿、領隊人員、導遊人員、代購代售交通客票、代辦出國簽證手續等,具有「服務一條龍」、「以旅客為中心」、「跨時區工作」、「專案專人負責」等特性,影響旅行業領隊、導遊、OP 與業務人員之工時不同於一般製造業或服務業。勞動部推動七休一制度,但若未考量旅行業之行業特性與全民所需,恐將致生旅行業之經營困境並造成民眾育樂之障礙,降低服務品質,影響消費者權益。
95 年 5 月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第 8 次修訂,「旅行業」之行業分類已歸屬於「支援服務業」,但勞動部仍以 85 年 12 月行業分類第 6 次修訂之舊時行業分類做為適用勞基法行業別之標準,將旅行業歸屬於「運輸業」,未能因時制宜,恐導致旅行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困難,以致需經立法院以修改勞基法之方式才得以解決其適用問題。
建議:勞動部應以 105 年 1 月最新修訂之行業分類第 10 次修訂為適用勞基法行業別之標準,因此旅行業既屬於支援服務業之一,而可透過勞動部以指定行業別之方式,將旅行業指定為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旅行業之行業特性:因旅客常需尋求旅行業之及時服務,且不限於白天或夜晚,導致旅行業無法落實每日工時 8 小時。 旅客之遊程並不限於 7 天內,實施七休一制度,將致旅客於旅途中遭遇困難時,無法尋求旅行業者支援。
建議:旅行業應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使旅行業之員工得以較彈性排班,俾因應旅客之需求,鞏固旅遊服務品質,維護旅行消費者權益。
領隊、導遊、OP 與業務人員應指定適用「勞基法第 84 條之 1」工作者 。
領隊與導遊工時安排之困境:領隊與導遊之工作時間均以旅行團時間為主,而不能擅自切割,旅行團時間若超過 12 天,便無法以四週彈性工時解決領隊與導遊之工作天數問題,無論從休息時間、例假或每日工時上限來看,領隊與導遊均無法真正落實四週彈性工時之規定。
圖:由台北市旅行公會、台中市旅行公會、台南市旅行公會、高雄市旅行公會及台灣省旅行公會聯合會等理事長召開聯合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