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臺鐵部分員工因為在106年春節期間配合臺鐵產業工會發起「依法休假」活動,經臺鐵認定係曠職行為,並依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受懲處員工則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向考試院保訓會提起再申訴行政救濟。
臺灣鐵路產業工會107年2月23日於工會臉書發表聲明,指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臺灣鐵路管理局安排所屬被懲處的員工,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到場陳述意見一事,保訓會特別澄清,絕非實情。
保訓會表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保訓會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再申訴人或有關機關進行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當事人也有權利提出申請。保訓會強調,委員會議為合議制,保訓會委員對於每一件個案審議,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並儘可能提供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之機會。但目前為止,保訓會委員尚未合議決定相關個案是否通知當事人或機關到會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