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維持社會的穩定,民國38年5月20日,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陳誠在台灣省全省開始實施戒嚴;76年7月15日,蔣經國總統解除台灣地區戒嚴令。憲法賦予人民的所有基本權利恢復了,黨禁隨之開放,政黨成為接受政府低度管理的社會團體,新興政黨如百花齊放般的出現。
為了壟斷政權,民國106年11月10日,立法院突然三讀通過政黨法,106年12月6日蔡英文總統公佈實施。在蔡政府及附隨政黨設定的退場機制下,全台已經成立的300多個在野政黨,不再能自由的百家爭鳴爭取選民,自此成為受到政府高度管理、希望你識相自行解散的特殊團體。民主退步了,憲法賦予人民的結社自由,又再次受到政府的嚴厲打壓。依據內政部印發之「政黨法說明會」資料:制定政黨法的目的在「建立公平競爭環境、落實組織運作民主、促進財務公開透明,以健全政黨政治」,看起來真是冠冕堂皇的不得了。但是再看政黨法的重要內容「總則、政黨之設立、政黨之組織及活動、政黨之財務、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罰則及附則」,完全沒有任何鼓勵國人踴躍參政的條文,只有各類必須填寫的報表(萬一填錯或與事實不符,就涉嫌偽造文書)及重重限制、約束、罰款、撤銷等緊箍咒(動輒得咎,已經有政黨知難而退)。似乎是國會中的既有政黨,見不得可能的競爭者出現,所以以突襲的方式立法(不開公聽會,讓你毫無防備),準備直接扼殺還在搖籃中的新興政黨,卻還敢大言不慚的說「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
(全民行動黨主席王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