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曼寧霍夫表示,財稅法院的職責是進行有效的納稅人權利保護,財稅法院跟稅捐機關是嚴格的獨立跟分離的,財稅法院不會是財稅機關衍生的另外一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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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誠信 報導)五月報稅季,除了了解今年有甚麼新的報稅規定之外,很多民眾也關心萬一報錯、繳錯稅怎麼辦?憲法規定國民有依法繳稅的義務,但是大多數人對稅法不熟悉,也因此更需要有懂稅的專家為民眾把關。四月份立法院舉辦一場成立專責財稅法院的重要公聽會,邀請各界專家與會,重量級的專家: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曼寧霍夫(Prof. Rudolf Mellinghoff)也分享德國的寶貴經驗,從先進國家保護賦稅人權的精神來促進台灣法治的進步,5/23(周六)中視8:25神氣家族《財稅! 讓專業的來》即將重現精彩實況,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 也同步播出,歡迎踴躍收看。
公聽會主持人立委呂學樟指出,在國內行政法院有超過一半的案件是屬於稅務爭訟,當中人民僅有百分之6.11的勝訴率,使得行政法院遭外界戲稱是敗訴法院,有學者質疑勝訴率極低的原因是行政法院的法官不懂稅法,甚至直接抄襲國稅局的答辯書,完全喪失公允判決跟中立客觀的立場。稅務案件的事實背景非常的複雜,涉及的稅額及裁罰金額高,對於民眾權益影響非常的大,為了讓民眾有公平的訴訟空間,立法院特別召開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的公聽會。
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院長曼寧霍夫表示,財稅法院的判決影響效果遠超過其它法院,因為財稅事件往往是屬於大量性的案件,相似的情況非常多,當一個法院判決的時候,會影響到其它類似的案件。聯邦財稅法院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統一不同的法律見解,同時也必須要做到促進稅法的進步。財稅法院的職責是進行有效的納稅人權利保護,財稅法院跟稅捐機關是嚴格的獨立跟分離的,財稅法院不會是財稅機關衍生的另外一隻手。
曼寧霍夫表示,在德國的財稅機關高級官員,都具備法官資格,而且完全是法律人的身分,才有辦法去當財政部的高級官員。而財稅法官也必須擁有稅法專業。很多財稅法官在擔任財稅法官之前,都在聯邦財稅法院裡面,做法官助理至少有四年。擔任財稅法官也有義務不斷的進行自我的學習,參加法官學院以及專業的財稅法學術會議,尤其是每兩年舉辦的德國財稅法官法學年會,所有的法官互相交換最新實體法跟程序法的議題,德國專業財稅法院最主要的經驗有三個方面,第一、是財稅法院不斷的在重要關鍵財稅議題做出貢獻。第二、是在複雜、具有爭議性的財稅案件裡面,常常是納稅義務人獲得勝訴(民眾勝訴率40%)。第三、基於財稅法院積極獨立的立場,所以導致了財稅法院跟行政機關以及立法機關有著一點緊張關係。
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協會連福隆理事表示,德國的基本法是為了保護人權而存在的,國家的責任就是要保護人權,這個觀念是非常重要,所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分立、互相辯證、互相監督,只有一個共同目的,就是要完成保障人的基本權利的首要目的。反觀我們的行政法院好像主要的目的是要懲罰人民,而不是來輔導人民,更不是德國講的要保障人權,這是一個法精神的墮落,這墮落是非常恐怖的,就是司法、行政、立法都是用人民的納稅錢來活下去的,竟然會認為處罰人民是他們的責任!
台大法學院教授陳志龍更表示,我們的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在稅法裡頭都無法分立,都操控在所謂的「為了增加國家的財庫」,為了增加稅收,而沒有進入法治化,沒有所謂的租稅公平原則,也沒有量能課稅原則。官權至上民權至下,甚至法院做的判決稅捐機關不聽。在稅務訴訟上,司法權沒有做最終判決,司法權即使做了決定,稅單可以退回稅捐機關重新再開,譬如母稅單被撤銷,可是還是會有子稅單,子稅單被撤銷,還有孫稅單,還有玄孫稅單,所以叫做「萬年稅單」,在稅法裡頭法院判決沒用,從終結的確定裡也沒有判決既判例力,這些是很嚴重的問題,太極門案件18年的萬年稅單就是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