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四年舉辦的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期盼透過正面的鼓勵,引導法官判案從人權角度出發,帶動台灣的租稅改革。
社會組
(記者張琳 台北報導) 長期以來人民打稅務訴訟,勝訴率只有6.11%,導致賦稅人權沒有保障,雖人民平反的機率如此低落,但是其中仍有致力於提升人權保障的優良判決,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財團法人資誠教育基金會、中華產業國際租稅學會等,連續四年舉辦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活動,期盼透過正面的鼓勵,引導法官判案從人權角度出發,帶動台灣的租稅改革。日前在中視神氣家族節目,播出《打造租稅正義的社會》,看專家學者解析今年度台灣最佳稅法判例理由,也對比稅制現況與社會矚目稅案癥結,提出稅法改革之道。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同步播出。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陳清秀教授分析第一個最佳判決,凸顯出稅務調查中違反程序正義下取得的證據是否有證據力的議題。該判決認為程序正義跟實體爭執應該要兼顧,要本於納稅人基本人權的保障、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比例原則以及法益權衡原則,來加以客觀判斷,這樣的法律觀點值得大家重視。
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黃士洲副教授談到另一則由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稅法判決,法官在判決書裡提到,因為報稅的規定很複雜,連法官自己也是因為審理該案才知道原來稅要這麼報,法官一天到晚在使用法律,對稅法都這麼陌生,更何況個案是一個不常住在台灣的工程師,對於台灣的稅法變革,當然是相當陌生,所以才延用過去規定報稅,法官就把報錯稅的罰鍰撤銷了。黃士洲表示該判決讓他非常的感動,因為在稅法的判決裡,很常看到是只要報錯了,就推定民眾有過失。雖然人民有依法申報之義務,但政府完全將正確申報的責任,無條件的推到納稅義務人身上,該判決中,法官很清楚說明他自己都辦不到,又如何能苛責別人?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葛克昌教授表示,避稅行為、逃漏稅行為及合法節稅行為,這是稅法最基本的觀念,但是我們國家一直沒有區分得很好,尤其避稅跟逃漏稅從沒有釐清,但是103年有幾個法院同樣的對這件事情加以著墨,這是在稅法史上釐清這些觀念非常重要的里程碑。逃漏稅跟避稅的不同,避稅在稽徵與救濟程序中,把它的資料跟法律見解公開在檯面上,而逃漏稅則是隱匿、變造、偽造這些來欺騙稽徵機關或法院。葛克昌指出,民眾無法自證己罪,稅務機關要處罰民眾時,就要適用無罪推定原則,要像刑事一樣有嚴格高度的絕對證據,而不以優勢的證據,且被處罰人沒有協力義務,更不能推估。
輔仁大學法律系黃源浩教授提出,台灣的法律制度當中,尤其稅法這一塊特別嚴重欠缺的是「沒有把納稅義務人當做主體。」他形容,納稅義務人從頭到尾都是一個被統治的客體,都是一個被呼來喚去、支配來支配去、抓來抓去隨便亂扔的東西,根本沒有什麼權利保護可言。黃源浩表示,在行政或稅法領域當中,容許太多所謂追求非常輕微的租稅利益而發動勞師動眾的國家程序,造成整個救濟管道變成一個空洞的管道。在台灣納稅人在行政救濟訴訟、稅捐稽徵程序上都非主體,當對國稅局有意見時,必須依序提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沒得選擇,上了法院後法官、程序進行方式也沒得選,就像玩骰子賭博得碰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