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委會舉辦「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多位法學教授、律師等均出席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為人權發聲。
社會組
(記者林芯瑩 報導) 行政機關權力無限大嗎?難道法令一點都沒有規範?還是公務員「官官相護」?檢視台灣的「烏龍稅單」有多嚴重,從稅單收件人竟出現紅茶、雞排、飯糰……,可以看出稅捐機關有沒有混很大!民眾收到烏龍稅單或罰單該怎麼辦?
今年6月立法院司委會舉辦「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出席學者專家表示,對於「烏龍稅單」等錯誤行政處分,雖有可依法撤銷的相關法令(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實務面卻有很大落差,因為行政機關有權利選擇是否要撤銷違法處分,人民卻沒有主動請求權,完全處於被動,已是武器不平等。學者專家一致建議應啟動修法程序,更強烈要求行政機關必須主動修正錯誤,以落實保障人民權利。
多位法學教授、律師等均出席撤銷烏龍稅單公聽會,為人權發聲,立法委員吳宜臻、呂學樟及尤美女均到場。台大法律學院歐洲聯盟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陳志龍表示,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在法治國家大量適用,這是基本原則,但在台灣卻沒有,行政有錯就要改、就要撤銷,台灣法治應擺脫舊系統,進入新系統。
行政機關有錯「應」改 撤銷違法行政是法定義務,不是傲慢的權力
陳志龍教授表示,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與台灣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類似的條文,但是在德國第48條被當作重要的核心條文使用,而台灣第117條卻是擺著好看。陳志龍強調,人難免有錯,政府也會犯錯,當政府有錯要認錯,如同球場上,公平競爭,發揮善良本色。他建議行政機關應該大量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甚至可以更加明確,立法機關應修法去掉條文中,「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應改為「原處分機關『應』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因為撤銷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表示,從司法院、法務部等所提供書面資料,並沒有統計顯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是否曾被用過?明明有法條,行政機關卻不用,讓學者很憂心。吳景欽除了贊成陳志龍教授的提議外,吳景欽強調第117條的文意,並沒有排除經法院裁判的案子,但目前司法實務,都排除已提救濟、法院已判決的案件,他認為這是與原文意違背。
吳景欽提到烏龍稅單無法解套的問題,經常是民眾收到稅單後,因不服先提出行政救濟,打到行政法院,法院又做出偏向支持國稅局處分的判決,結果事後才發現是行政機關的處分違法,但行政機關卻因怕逾越行政法院判決,不敢撤銷處分,導致烏龍稅單仍無法平反。因此,吳景欽建議,應在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中,加入「行政法院判決後」也可適用的字句,並將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改為「應」依職權、並讓人民有權聲請撤銷。
效法美國司法精神 「行政錯誤不撤銷」應該懲戒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清秀則表示,行政程序法畢竟是適用所有情形的通法,建議直接修正稅捐稽徵法,學習德國明確列出幾大違法處分情形,只要遇到這類情形,就依職權撤銷,讓遊戲規則明確。
「有些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財政部還死不認錯,納稅人有冤無處申。」陳清秀舉大法官釋字第661號解釋,認為關於偏遠地區交通運輸虧損補貼,並非銷售勞務之代價不應課稅,而宣布財政部解釋函令違憲,但納稅人針對前已繳納之稅款申請退稅,法務部、財政部及行政法院都認為不可以退稅,不尊重大法官宣告違憲的結論,等於過去繳了就算了,不能引用第117條申請退稅,讓當事人想申請退稅都沒有辦法。陳清秀建議參考德國租稅通則第173到第177條修法。
張天欽律師表示,身為律師對於「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難道只是擺著好看?」這議題,感慨很深,他曾在美國擔任律師,才了解律師倫理規則,身為一位律師遇到任何法律有缺漏,如果沒有挺身而出,提出修改的動作,基於律師倫理規則,是會被懲戒,嚴重可以撤銷律師執照。本此理念,當他看到政府有錯,卻要人民承擔的心態,實在要不得。他建議對於某種程度之下,行政錯誤不撤銷,應該比照美國律師倫理,要有懲戒的機制,才能提昇台灣成為服務人民的國家。
台大歐盟法研究中心連福隆博士表示,以纏訟超過18年、行政法院及財政部訴願會已撤銷16次的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這件案子假如在德國可以申請大法官解釋及國賠。他提到台灣解嚴了已實施民主,卻還沒有脫離戒嚴心態。所有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德國是全世界第一個將「人權」放在「國家權」之上的國家,德國憲法法院提到,「In the Name of the People」以「人民之名」來檢查司法、行政機關是否違憲,這很偉大。台灣修憲應該學習將人權擺到政府權之上,並成立一個憲法法院以人民之名來伸張人權,因為如果政府自己違法,沒有伸張正義,等於是有組織的強盜集團,比黑道更可怕!
因衍生的,司法三審已於96年判決確定無罪無稅,且認定弟子的敬師禮為贈與性質,根本沒有違反稅捐稽徵法、沒有稅務問題。連福隆感慨表示,本來太極門師徒可以好好幫助世人修心養性、強身健體,這是最好的運動,18年來卻要擔心道館被拍賣,這造成社會損失有多大啊!
117條給行政機關自省,立委強調必須修法,避免行政裁量權過大
立法委員呂學樟表示,四月立法院才召開稅災氾濫公聽會,關切賦稅人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主要精神在人權保障,但實務上行政機關撤銷實例很少,這樣對於收到烏龍稅單的人民公平嗎?他提到任遺產清算人卻被稅捐機關追討1億1千萬稅單,連專業律師跟太極門上萬人的團體,都會成為烏龍稅單的稅災受害人,更何況一般不懂稅法的弱勢老百姓,縱使有10條命也會沒命。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設計目的,是給行政機關自省機會,但是實務上很少用,一定要修法去掉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的問題。
輔仁大學法律系黃源浩教授於第22屆兩岸稅法研討會《稅務爭訟與納稅人權利保障》提出,台灣的法律制度當中,尤其稅法這一塊特別嚴重欠缺的是「沒有把納稅義務人當做主體」。他形容,納稅義務人從頭到尾都是一個被統治的客體,都是一個被呼來喚去、支配來支配去、抓來抓去隨便亂扔的東西,根本沒有什麼權利保護可言。
黃源浩表示,在行政或稅法領域當中,容許太多所謂追求非常輕微的租稅利益而發動勞師動眾的國家程序,造成整個救濟管道變成一個空洞的管道。在法治國家,當事人的救濟管道應有所選擇,然而在台灣納稅人在行政救濟訴訟、稅捐稽徵程序上都非主體,當對國稅局有意見時,必須依序提復查、訴願與行政訴訟沒得選擇,上了法院後法官、程序進行方式也沒得選,就像玩骰子賭博得碰運氣!
呼籲落實117條立法精神 陳長文律師稅災案例
知名律師陳長文,自民國75年起居住於台北市現址,登記在太太名下的自用住宅。台北市稅捐處卻以陳住處於85年間設有「裴康頓眼鏡公司」為由,將原本「住家用」房屋稅率1.2%調整為「營業用」稅率3%。直到96年間,陳長文發覺有誤,要求退還15年來多繳的稅款16.9萬餘元,稅捐處卻只肯退回最近五年。
明明稅捐處弄錯了,居然不認錯,不肯歸還?陳長文律師提出復查、訴願,甚至行政訴訟,卻都無法撤銷錯誤的稅單,他不明白為何政府有錯,卻不能自行認錯?最後經過立委提出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案,將可歸責於政府或稅捐稽徵機關之錯誤,而導致溢繳稅款時,人民申請退稅不再受到五年期間限制,所以隔年一年全國共6,822件溢繳稅捐案件獲准退稅,退稅金額含利息高達3.5億元。
陳長文投書媒體表達對此次修法的憂心,「反而掩蓋法治國家必須落實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他提到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而目前訴願委員與法官都以錯誤狹隘的文義解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人民權益能否獲得保障,只能看行政、司法機關的臉色。
陳長文指出,事實上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至今從未曾被行政機關適用而撤銷行政處分,行政法院及訴願會是落實法治的最後防線,本應糾正與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可惜事與願違,從此案看到訴願會毫無作用,行政法院還為行政機關違法行為背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