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冤案叢書《明白》新書簽書儀式,此書寫出太極門師徒遭刑法、稅法雙重迫害,人民蒙冤十八年刻骨銘心、血淋淋的真實紀錄。
P2:學者專家齊聚一堂,針對太極門冤案剖析,層層剝解台灣法治的窠臼,並提出終結冤案之道。
P3: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認為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於顯然有錯誤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應該依職權撤銷,不應該限定以有無
社會組
(記者李誠信 報導) 律法是一個國家運作的經緯準則,執法者的執法過程、司法衡量審判的標準都關係到國家司法公信與社會安定,但自詡為法治國家的台灣,卻屢屢傳出長達數十年的社會矚目冤案,法治的天秤到底哪裡失衡了?7/11(週六)上午8:25在中視神氣家族節目,播出《人人明白保家衛國》,帶大家一起參與今年5月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廳舉辦的「聯合國維持和平人員國際日-法律與人權國際論壇」,與會法治專家學者就台灣重大人權指標案件-太極門冤案剖析,層層剝解台灣法治的窠臼,並提出終結冤案之道。太極門網站www.taijimen.org也同步播出。
當天論壇的開幕儀式還特別舉辦冤案叢書《明白》新書簽書儀式,邀請前司法院副院長暨大法官城仲模、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鄧衍森、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金門、馬祖分會會長林天財律師、太極門弟子代表彭祖剛、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台灣)秘書長李斐隆、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委員黃麗蓉一起簽名。此書寫出太極門師徒遭刑法、稅法雙重迫害,人民蒙冤十八年刻骨銘心、血淋淋的真實紀錄。
針對該案中檢察權濫訴問題,真理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景欽表示,台灣目前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個有因為檢察官濫權追訴,而被起訴判決確定的判例,這代表「檢察官濫權追訴罪」要成立的條件極為嚴苛,這不是保護檢察官的獨立行使權,而是變成檢察官濫權追訴的掩護。即便一、二審都判無罪,檢察官常不管任何理由,還是繼續上訴,其實應該嚴格修法,若一審判無罪,檢察官就不能上訴了,因為這表示當初找的證據根本不足證明,也讓檢察官在起訴前能更嚴格蒐證。另外是濫訴究責問題,人民被司法白白折騰十年後判決無罪要究責時,竟說人民不是被害人?不然就是要等案子判決確定,才能告檢察官濫權訴罪,但往往都經過十幾年,甚至更久,就說追訴時效權已過,或者已經超過十年行政懲戒期,等於沒有意義。
東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胡博硯談到台灣司法制度形成過程的問題,起初我們從日本、德國、美國等先進國家移植法治制度、條文等文字進來,卻沒有把他們的精神、配套與落實移進來,台灣整個行政體系對於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只淪為口號,其實當法律的規則沒有辦法解決問題時,就回到原理原則去解決問題,例如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以及公益原則,讓行政機關去做判斷使用,而且是要往對人民有正面益處的方向去做解釋,而不是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人民賦予行政機關管轄的權限與義務,就是說行政機關有義務必須做出正確的行政裁量,但現在的法治狀況卻是對依法行政概念認知不足。胡博硯指出,前行政院林中森秘書長曾召集跨部門會議,會中要求稅捐機關對太極門敬師禮性質重新調查,若調查後為贈與就做成結論,這樣的作法其實是符合行政程序法中對於行政契約當中的一種認可。行政機關必須要有誠信原則跟信賴保護,不能說話不算話,否則就是在挑戰國家與傷害行政機關的權威性,更會造成人民對國家信任的下降,如果國家一直堅持要這樣,我們的抗爭只能持續下去,才能找到公益和正義。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特聘教授黃俊杰,針對該冤案提出三個解決方法,第一、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對於顯然有錯誤的行政處分,行政機關應該依職權撤銷,不應該限定以有無提出行政救濟為限制;第二、在審判的過程當中,如果雙方意見有所對峙,應該求助專家證人或專家鑑定。在個案裡其實有很多的鑑定意見,但凡是由原告提出的鑑定意見,院方大概都不予採納,現行的行政訴訟法應該修正,特別在稅務訴訟案方面,如果徵納雙方有爭執時,是否能夠啟動專家證人的方法來鑑定。其實這個案子很簡單,並沒有憲法爭執問題,不管依照所得稅法、稅捐稽徵法或是財政的函令,只要能夠平等適用就好,本案就不會有延續性的問題;第三、依稅法規定,任何人只要是透過贈與這樣的程序,都應該是免稅的,其實在法律跟命令部分,只要平衡對待,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