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案今二審宣判,逆轉易科罰金
政治組
[綜合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爭議,一審遭依貪污罪判刑7年4月,高等法院12/16日二審宣判,改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可易科罰金18萬元,檢察官可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高虹安在判決出爐後表示,將依法即刻完成復職程序,回到市長崗位。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詐領助理費案,一審遭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院今16日上午二審宣判裁定,撤銷一審貪污罪判決,改依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罪判處6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檢察官可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高院說明,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立法沿革,認定助理費立法目的及預算編列性質應屬「實質補助,彈性勻用」,預算編列於「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屬立委補助費性質。此外,高虹安稱立院公費助理制度缺乏具體明確運用規範,其辦公室零用金制度是沿用其他立委辦公室作法,欠缺詐取財物故意,且已繳回公積金勞健保核算誤差。
高院審酌後認為,檢察官起訴高虹安時記載的詐領金額46萬餘元,扣除助理實際應得的加班費後,所餘支配款額為11萬6514元,但高虹安還需支付另一位公費助理人民幣2萬1000元(約台幣9萬至10萬元),以及私聘助理6萬元,合計已超出該金額。綜合以上理由後,認定一審原判定之貪污罪名不成立。
至於為何判定高虹安與王郁文等助理均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高院解釋,高虹安當初招聘王郁文等人時,均以約定薪資7萬元,卻向立法院申報8萬元,再由助理按月回繳1萬元作為公積金,致相關承辦公務員依其所聲明而登載不實,構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高虹安在判決出爐後發表聲明,除尊重並感謝合議庭就事實所作出的判斷外,也將依法儘速完成復職程序,回到市長崗位;至於判決中涉及的其他法律認定,則待收受判決書後再回應。
對此內政部回應,將於收到其復職申請書後依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