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1 近年來萬年稅單已成為學界與實務界探討稅制改革的重點,第二十二屆兩岸稅法研討會,萬年稅單亦為研討焦點之一。
p2林石猛律師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歷經近20年的爭訟尚無法告一段落,原因在於行政法院判決,僅撤銷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導致原核定仍存續有效,而令當事人無法享有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林石猛感嘆,老百姓贏了是假的,行政機關贏了才是真的。
p3 蔡朝安律師期待法院能站在納稅義務人的立場角度,把事實調查清楚,能夠自為判決。不讓稅捐機關有機會更改稅額之後,使被撤銷的稅單又一再再敗部復活。
p4 最高行政法院帥嘉寶法官(右)表示,案件久懸不決,最容易被說出來的原因就是「法院跟稽徵機關互踢皮球」。他強調,解決之道沒有仙丹妙藥,只有法院提高自己的專業性。
社會組
(記者林歡欣 報導) 台灣號稱民主法治國家,以人權立國,然而人民打稅務訴訟,勝訴率不到一成;即使人民勝訴,行政法院法官不作終局判決,只撤銷復查決定處分,而不撤銷原處分,將案子退回原稅捐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結果稅捐機關敗部復活!可以再將稅額改一改,繼續發出稅單,造成人民即使訴訟贏了,卻還被迫重新再走一次行政救濟流程,形成折磨人民的萬年稅單,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兩公約保障之公平有效救濟權利淪為具文,更違背了立法精神及法律保護人民之目的。不僅浪費無數國家公帑及社會成本,更引起廣大民怨,造成政府與人民的不和諧。
近年來萬年稅單已成為學界與實務界探討稅制改革的重點,今(104)年4月27日在台大舉辦的第二十二屆兩岸稅法研討會,萬年稅單亦為研討焦點之一。
立法偏頗錯誤 導致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分配不利人民
歷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高雄地方法院庭長、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後轉任律師的林石猛,以他長年參與行政訴訟之審判、代理近15年的實務經驗,指出台灣人民多受敗訴判決之主要原因,在於舉證責任分配偏頗。
關於兩岸行政訴訟之舉證責任的分配法則,林石猛表示,對岸中國的行政訴訟法明定被告機關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並應提出證明的方法,與「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原則」之普世價值相符,與台灣的刑事訴訟很接近,值得肯定。反觀台灣採用民事訴訟之證據法制,主張有利於己的人負舉證責任,結果最後都變成人民要舉證,成為人民敗訴的很大原因。
他表示,在當行政法院法官時總是質疑,為何我國行政訴訟採用民事訴訟之證據法制,讓人民承擔與行政訴訟法制不相稱的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在法制客觀面上,人民不易取得勝訴判決,可能就在於立法上的偏頗或錯誤。
法院判決不應只撤復查決定,不撤銷原核課處分
在台灣行政訴訟案件超過一半是稅務案件,而行政法院判人民勝訴率只有6.11%的情況下,人民好不容易勝訴,卻因行政法院判決只撤銷到復查決定及訴願決定,原核課處分仍不動如山,讓行政機關得以規避核課時效的限制,再把稅額改一改,就可以再發單課稅,變成萬年稅單,無止盡侵害人權。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李念祖律師曾以淺顯的例子說明,如果原本稅單開的是100元,經過事實的調查,復查決定變成80元,中間20元應該就不在了,這是稅捐機關自己做的決定,所以100元的稅單根本不存在才對!如果100元還在,那稅捐機關永遠可以復查只改一元,反正100元永遠在,訴訟會無止境打下去,「行政訴訟變成完全沒有功能,只是折磨當事人的一個程序。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稅制委員會顧問蔡朝安律師表示,如果復查決定是全部維持原核課處分的話,代表復查決定跟原核課處分是站在相同的課稅立場,假設納稅義務人提出訴願,進而提出行政訴訟的時候,當然是希望藉由行政救濟徹底去排除違法的原核課處分和復查決定。如果稅捐機關或行政法院認同納稅義務人的主張,應是要全部撤銷才對,沒有道理一個撤,另外一個擱置。
太極門稅務案為萬年稅單矚目性案例
大法官釋字第451號開宗明義指出,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第677號解釋亦闡明規定,攸關人民權益,差一天就是違憲。所以上至總統,下至人民都必須受到法律時效的約束。倘若稅捐機關之課稅處分被財政部和行政法院撤銷之後,仍不受5年或7年核課時效之限制,隨時可以再發出稅單的話,人民等同隨時活在不確定的稅單恐懼中,則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宗教信仰權、訴願權、訴訟權,以及國際人權兩公約保障之公平審判、有效救濟權利,完全形同具文。
林石猛律師以太極門稅務案件為例,今年3月24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已判決台北國稅局敗訴,台北國稅局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歷經近20年的爭訟尚無法告一段落。原因在於該判決及先前的判決,僅撤銷訴願決定及復查決定,導致原核定仍存續有效,而令當事人無法享有時效完成的法律效果。林石猛感嘆,老百姓贏了是假的,行政機關贏了才是真的。
蔡朝安律師亦提及受矚目的太極門稅案。並表示,91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台北市律師公會的律師座談會也做過討論,當時律師公會提到能不能請行政法院的判決主文明確指明,所謂原處分就是最原始的處分,及訴願決定全部撤銷,而不是把原處分認為是復查決定,結果讓最原始的原核課處分仍留著。他相當惋惜當時並沒有得到一個共識。
太極門稅務案件凸顯「萬年稅單」問題,李念祖律師表示,太極門當年(85年)是被檢察官以極不嚴謹、甚至令人存疑的證據起訴,雖然法院並未採納這些證據,而判定太極門無詐欺、無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國稅局卻沿用不正當的手段及假設進行課稅處罰,並發展出一套規避時效的做法跟理論,造成本案課稅時效已過,卻持續被國稅局追稅長達18年,成為業界所稱的「萬年稅單」,而這並非個案,是普遍性的問題。他指出「人民的生命有限,但稅捐機關長存;這絕非正當的法律程序。」人民向政府主張權利時,政府會以超過時效而不受理;但政府的課稅處分卻沒有時效限制,嚴重侵害人權。
行政法院應做終局判決 終結萬年稅單
如何終結萬年稅單?林石猛以對岸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79條明定:「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併作出裁判。」可避免台灣行政法院僅撤銷稅捐機關的復查決定,而保留原核定處分或裁罰處分,導致「萬年稅單」的不合理現象。
林石猛表示,訴訟權撤銷的範圍,不是行政法院說的算,他受理過的案子,就曾把原處分撤銷、復查決定一併撤銷,讓老百姓真正贏了的案例。萬年稅單不合理的情境,林石猛屢次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迄今都未被大法官受理,他呼籲,台灣稅務爭訟法制,應見賢思齊予以改正,以免長期累積民怨,造成政治社會不安。
蔡朝安律師則認為,保護納稅者權益,能夠站在納稅義務人立場角度的法院,將原核定處分和復查決定的紛爭一次解決的作法,才符合人民的期待。而從提升稅捐機關自我審查功能的機制來看,就算是事實沒能夠明確,可是一個經過多次來來去去的稅單,事實審法院如果能夠在權責範圍之內詳盡調查,並且自為判決,才不會讓相對強勢的稅捐機關有所謂敗部復活,就同一案件再度發出稅單的機會,造成歹戲拖棚,讓納稅義務人來承受萬年稅單的痛苦。
解決萬年稅單 提高法院專業性
最高行政法院帥嘉寶法官表示,案件久懸不決,對人民造成影響這是必須解決、必須處理的議題。他提出處理這議題要分兩層去思考,第一要問原因,第二要問怎樣解決。案件為什麼會久懸不決?最容易被說出來的原因就是「法院跟稽徵機關互踢皮球」。帥嘉寶法官強調,解決之道沒有仙丹妙藥,只有法院提高自己的專業性。
帥嘉寶法官並指出,萬年稅單背後涉及法制環境的整體規劃,很遺憾的是,法院實務也無法跳脫徵納雙方的對立見解糾纏,沒辦法形成更宏觀的角度點出所有問題,讓立法者能夠在徵納雙方的利益權衡基礎下,提出更合理的法律解決方案。
蔡朝安律師則認為,萬年稅單實際上是存在訴訟經濟與實體爭執到底孰輕孰重的現實問題,但在刑事犯罪領域都已經有刑事妥速審判法出爐了,那是不是我們能夠在稅務的領域,也能夠嘗試朝這個方向來去做努力!
稅務小常識
A稅捐救濟流程:發單(原處分機關)→復查(原處分機關)→訴願(財政部)→一審判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二審判決確定(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
B訴願受理條件:人民如不服稽徵機關所做的復查決定而提起訴願,需先繳納半數稅款,或提供相當二分之一稅額的擔保,否則稽徵機關將會移送強制執行。
C萬年稅單:
稅捐處分如經財政部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復查決定,未撤銷最原始的原核定處分,原處分機關本應重新調查事證,但國稅局經常不受法院判決拘束,僅將金額稍減一點再度開出稅單,甚至5年、7年的核課期間已屆滿,仍舊發出稅單,迫使人民重新再走稅捐救濟流程,俗稱「萬年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