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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3100萬元案,南投地院8/31日宣判,重判處李朝卿3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妻舅簡瑞祺22年徒刑,可上訴。其他被告分別是縣府前工務處長黃榮德1年11月、前建設處長曾仁隆6年、簡任秘書張志誼2年、技士李中誠1年11月,縣政顧問陳國進5年6月、驗收人員石璧榮無罪、傅家興3月緩刑2年,林聰偉2月緩刑2年,律師陳益軒3月徒刑。
包商吳仲琪1年6月、緩刑5年,許朝呈1年6月、緩刑5年,包商員工陳秀香3月丶緩刑2年,簡芝菁3月、緩刑2年,洪宗賢1年11月、緩刑5年。
李朝卿擔任縣長期間,縣府經辦災修工程招標、採購,透過公務人員、妻舅簡瑞祺,固定向包商索取1成回扣,檢方認定他在110多件工程中,收取回扣3100萬元。
南投地院刑庭庭長林永祥指出,李朝卿擔任2屆南投縣長,本應廉潔自持,以縣民福祉為己任,竟利用南投縣公共工程發包之機會,與妻舅簡瑞祺、秘書張志誼、工務處長黃榮德等人,共同收取廠商之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選民之託付和期待,敗壞官箴,視法律為無物。
法官表示,尤其是南投縣山區,每逢風災,道路橋樑受損嚴重,縣長不思加強建設,還對災修工程收取回扣,對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工程品質影響甚鉅。
判決書指出,李朝卿的犯罪次數共111件,犯罪所近2000萬元,在偵查過程中,幾次要接觸在押的被告黃榮德和張志誼等人的辯護人,有勾串證人之行為,犯後毫無悔意,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褫奪公權10年。
此案移審時,南投地院裁定李朝卿2000萬元、簡瑞祺1000萬元交保。李朝卿在交保後,曾申請復職,遭內政部駁回。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