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近日外界針對國家考試典試工作相關委員應聘同意書有所批評,為利各界了解詳情,考試院說明,委員係依法負有保密義務,委員同意應聘,並簽署應聘回條,則「視同保密條款」。
考試院表示,考選部職司為國舉才之重責大任,每年舉辦之國家考試類別繁多,皆須依法延請各領域學者專家參與命題、審查或閱卷等相關典試工作。遴聘參與各該典試工作之委員時,為確認其應聘意願,從而確定其參與典試工作之法律身分,遂有「應聘同意書」之設,俾以完成國家考試典試工作相關委員聘任之法定程序。
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確保國家考試之公信力,現行典試法第29條定有參與典試工作相關委員之迴避義務;同法第31條明文規定其嚴守秘密之義務。為避免典試工作相關委員因疏失致違反規定,滋生法律爭議,考選部歷來於遴聘典試工作相關委員時,均請委員簽署保密切結書或保密約定書。然而,委員係依法負有保密義務,非來自切結或約定,保密切結書或保密約定書之用語與表現型態實與法不合,且對委員較不尊重,亦乏信賴。爰此,考選部於應聘同意書中,除申明謝忱外,並提示典試法相關規定與委員之法定義務,懇請同意應聘,並簽署應聘回條。
考選部作為考選行政機關,負有依法行政之義務,典試法乃考選部舉辦考試應遵循之重要法律依據之一。典試法第31條規定是否妥適,固非無商榷餘地,然法律未修正前,考選部仍應依循而行事,並適時提醒與告知參與典試工作之委員,以明法度,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