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說1: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黃俊杰認為基於誠信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國稅局應該受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決議之拘束,且依公告調查所得之「贈與」認定課稅基礎事實。
圖說2:陳清秀教授指出,國稅局依據行政院跨部會決議所為之公告調查具備合法性、正當性,符合自由證明原則、職權調查精神,國稅局應受調查結果之拘束。
圖說3: 「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與舉證責任之關係」研討會,邀請到法學、稅務、人權與統計等專家學者,從學理、實務面檢視-「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
記者林歆芙/報導
哈佛大學前法學院長龐德在其所著的《普通法精神》一書中提到,「應當永遠記住,正義總是存在於個別案件之中」。
長達18年的太極門稅務冤案,源自侯寬仁違法起訴的刑案,國稅局明知起訴書將同一筆金額一方面認定為詐欺所得,要沒收;一方面又同時認定為補習班學費,嚴重互相矛盾。論理上詐欺所得就不是應稅所得,不能夠課稅,不可能一方面沒收,一方面又課稅,這是互相排斥的。國稅局竟沒有等刑案判決結果,也沒有任何查證、舉證,僅憑起訴書不實資料,於86年即誣指太極門是補習班,並違法強徵課稅且重罰。由於自始未查明,而遭財政部及行政法院15次撤銷違法課稅處分,監察院也在98年調查認定國稅局有未查明所得性質等7項重大違法。
99年、100年監察委員巡察行政院,要求秉公處理爭議長達18年的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召開跨部會議。會議決議國稅局須盡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一舉證責任,不能用刑案起訴書為課稅依據,並由臺北國稅局公告2個月,以開放民眾填寫申明表的方式,公開調查太極門弟子敬師禮之性質,調查結果如為贈與,則依法終結全案。
2015年3月14日由中正大學財經法學研究中心、中正大學會計暨法律數位碩士專班、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正大出版社共同舉辦之「稅務事件證據調查之協議、效力及舉證責任之關係」研討會,即以「太極門稅務案件」100年12月9日行政院跨部會協調會決議為觀察,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暨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黃俊杰,以現場與談及書面發表的方式提出他們的專業見解。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黃俊杰:
基於誠信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
國稅局應依申明表結果 認定課稅基礎事實
黃俊杰指出,在稅捐核課程序中,為減少訟爭、促進稽徵效能及避免不合比例之調查成本,稽徵機關可以基於「誠信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與納稅人合意達成拘束雙方當事人法律效果之「事實認定之協議(Tatsächliche Verständigung)」,成立行政契約中之和解契約。和解契約成立後,稽徵機關就必須受契約所拘束。
民國100年12月9日之會議決議,是為解決太極門所得稅爭議事件,針對徵納雙方之主要爭點,也就是課稅基礎事實「敬師禮之給付性質」應如何調查及認定,雙方已經就「事實認定之協議」締結和解契約;並且,在該和解契約締結後,原處分機關所屬復查委員會於民國100年12月16日第2074次會議審議後公告,可見原處分機關已經接受此項和解契約,也開始履行雙方之協議內容。
而從行政主體相互間,以及稽徵機關與納稅人間之往來文件,已可察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也可以證明徵納雙方的確已達成共識,且均知悉具有拘束力之決議內容,等同具備書面之要件,故所稱「書面」,實不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
本案徵納雙方已就調查方法形成共識,基於誠信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等,原處分機關應受該合意之拘束,且依公告調查所得之「贈與」認定課稅基礎事實,同時限制推計課稅之進行。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清秀:公告調查適法且具證明力
公告調查之合法性 符合自由證明原則
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40條、30條第1項規定,稽徵機關以公告方式,通知第三人提出書面證詞意見,以調查事實,乃屬於行政機關本於職權調查事實之自由裁量範圍,符合課稅調查程序上之「自由證明原則」。
公告調查之正當性 符合職權調查精神
由於目前距離核課年度(80-85年度)業已16-20年,相關證據資料多已滅失,無法溯及既往進行全面性之逐筆調查,公告調查具有必要性。此外,太極門弟子散居世界各地,無法確定其住居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5條規定進行公告,公平調查,則回覆之弟子及結果較具代表性,且符合論理法則,具有客觀性。而直接對太極門弟子調查有無贈與敬師禮金之事實經過,則具有證據關連性。
公告調查結果之證明力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3條規定,本件國稅局公告調查結果,共有7,401份申明表回復,表明敬師禮之性質。全部均表示為「贈與」,並無人稱為「學費」,則此7,401人出具證明,其證據應具有相當證明力,足以認定為贈與行為,即非屬於課稅對象之所得範圍。
「贈與」是唯一真相、唯一事實證據
國稅局公告調查結果證明「贈與」是唯一真相、唯一事實證據,且國稅局已於101年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基於法制為先、人權至上之準則,國稅局及財政部應即刻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違法之訴願決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201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