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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人道照料健康,現行規定過境乘客因運輸工具不能續航、返航未能繼續運送乘客及天候不佳等不可抗力因素,已開放運輸業者可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過夜住宿,去年共有7,732件。為進一步落實人道精神及實務需要,內政部於15日部務會報再通過「過境乘客過夜住宿辦法」修正草案,放寬過境乘客過夜住宿申請原因,增訂過境乘客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亦得提出申請,提供過境乘客更多的方便。
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主要是考量運輸業者申請過境乘客過夜住宿實務需求,增訂過境乘客因外交禮遇或「人道考量」需要而衍生過夜住宿需求時,運輸業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過夜住宿的規定;另考量運輸業者對於所搭載的過境乘客負有照料及管理之責,且需辦理過境乘客過夜住宿及下一航程票務相關手續,故亦新增經許可過夜住宿的乘客,其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對確認無誤後交由運輸業者收存保管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