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組
今年 2月6 日南臺震災,多名未成年兒童罹難,無法獲得保險理賠,引發各界對「保險法」有關未滿十五歲未成年人保單規範的探討。行政院會基於兼顧未成年人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危險,擬具「保險法」第107 條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林全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兼顧未成年人保險保障權益並防範道德危機,因此修正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得給予定額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金管會表示,現行「保險法」第107條禁止人壽保險契約對於未滿十五歲的未成年人死亡事故給予死亡給付,係考量未滿十五歲的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缺乏自我防衛能力,且尚無照顧遺族的需求而制定,以防範道德危險,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權益,並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該草案修正要點為,明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另為確保前開喪葬費用給付符合喪葬支出之必要性,參酌社會殯喪實務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殯葬費補償限額規定,復考量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多具學生身分,已有學生團體保險之保障,目前保險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因此規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