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是國家依法行政的防線,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
社會組
[記者林芯瑩/台北報導]
根據立法院專題研究報告,台灣稅務爭訟占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比例44.79%,居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第一名。今年6月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宣示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關注徵收期間之計算並做成統一見解,彰顯對納稅者權利保護及程序正義的重視,樹立了憲法保障「依法課稅原則」的典範。
114年6月4日宣示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揭示「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申請復查,及依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3分之1或提供相當擔保,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判決確定後,於計算該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之期間,其扣除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揚棄了財政部一貫以函釋規定,時效應扣除至判決後稽徵機關再填發繳款通知書的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之主張。避免稅捐機關恣意解釋延長徵收期間,此有利於納稅義務人的裁定,受到學界及實務界的高度關注與肯定。
彰顯「司法為民、保障民權」憲法意旨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林石猛律師認為大法庭採用租稅法定主義(國會保留)、例外規定解釋從嚴,完全
契合「司法為民、保障民權」憲法意旨。
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戴敬哲律師指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立法理由已清楚表達暫緩執行是針對提起行政救濟所設定之例外,應從嚴解釋。徵收就是由稅捐稽徵機關自行行使,所以法律上才給予稅捐稽徵機關5年的徵收期間,且中間有一些停止事由可以扣除,已有相當充分期間讓稅捐稽徵機關來行使徵收的權力。
黃麗蓉律師指出,時效制度屬絕對法律保留事項。稅收要求明確性原則,以保障納稅人對稅收的可預見性和法律確定性。徵收期間的長短,如果由稅捐稽徵機關自由裁量,任意延長徵收期間,將使納稅義務人無法預見徵收期間的到來,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之憲法原則。
蔣瑞琴律師表示,本次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除了強調徵收期間之時效計算「因涉及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即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始與租稅法定主義無違。」外,更摒除了行政法院長期依賴財政部函釋見解之常例,依憲法原則及國會保留原則作成符合法律意旨的裁定,值得喝采!
台灣法稅照妖鏡-太極門案 期盼司法正義終結濫權
「太極門是檢調與國稅局不法濫權的受害人,也是不信正義喚不回的勇者」。林石猛表示,罪刑法定主義與租稅法定主義同屬國會保留,既不得以行政行為也不應以裁判理由變更法律的明文規範,此乃法官服膺法律、依據法律獨立審判的憲法誡命,也是司法之正當性所在。他期待在不遠的將來得以順利終結太極門的陳年稅捐冤案。
黃麗蓉律師指出:源於85年的太極門案被稱為台灣法稅照妖鏡,96年刑事三審判決確定太極門無罪、無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刑案所衍生的稅案,即使太極門在行政救濟過程贏了國稅局18次,但仍反覆遭到萬年不死稅單凌遲,甚至行政法院判決太極門勝訴之後,超過核課期間還收到國稅局重新發出稅單。凸顯稅務機關恣意濫權、擴張解釋的侵害人權案例。
蔣瑞琴律師表示:太極門自古即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當代掌門人於民國55年成立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為中華民國道教會、台北市道教會、中華武術總會、中華氣功協會之團體會員,為憲法及兩公約保障之修行團體及非營利之公益文化團體,從無課稅問題。只有侯寬仁檢察官違法移送的80到85年6個年度,遭國稅局違法課稅。
蔣律師指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指出:太極門是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並認定81年度綜所稅之確定判決未及審酌刑案判決及公告調查7,401份申明表所認定之贈與事實,且國稅局業已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等新事實、新證據。108年中區國稅局及台北國稅局分別將80、82-84年度及85年度與敬師禮相關之課稅處分均更正為零。
黃律師強調:國稅局對太極門之課稅處分違反證據法則及論理法則,甚至在承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後,仍以補習班為名義開出的81年度稅單將太極門修行聖地強制執行拍賣,收歸國有,已侵害人民之宗教、信仰及文化自由等基本人權!
圖說:
P1.行政法院是國家依法行政的防線,以保障人民權益,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為宗旨。
P2.台灣稅災問題嚴重,學者提出相關統計數據呼籲政府重視賦稅人權。
P3.許多專家學者深入研究太極門案,呼籲政府落實轉型正義,保障賦稅人權。
P4.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肯認太極門為氣功武術修行門派事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