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憲法法庭與國際接軌 是司法改革的重點
政治組
[綜合報導]
立法院27日院會,翁曉玲委員等23人擬具《憲法訴訟法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為有關大法官釋憲與暫時處分門檻規定,從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改成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今日於院會順利逕付二讀,院會處理時並無任何黨團及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民進黨團卻在事後表示此修法將形同架空、癱瘓憲法法庭。國民黨團在此要請問民進黨團,如果民進黨團有意見,為何院會處理本案時民進黨團委員出席三三兩兩,連二十人都没有,也没有任何提案表示反對,是動員不力,黨團只能事後放炮對上交代了嗎?
國民黨團更要問,現在賴清德總統兼黨主席的話,民進黨團立委諸公們都視為馬耳東風?身為執政黨立委連聽總統的話,出席立法院動員都開始消極抵抗?重要政策意見內部意見都無法整合?如果這是事實,多頭馬車、各行其事的民進黨政府才是現在中華民國最大的憲政危機。
另外,此次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廢除的釋憲文中,要求必須三級三審所有法官都判處死刑,被告死刑才能定讞,無異形同實質廢死,未來針對罪大惡極的重刑犯要判處死刑將比登天還難,這樣如此違背民意的憲法法庭所做的判決,居然只要二分之一大法官同意,就可以做出如此離譜的釋憲文,且依現行法令規範,法官現有總額因迴避、出缺及請假等各種事由而不足十五人出席時,有大法官三分之二出席,二分之一同意即可,恐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所謂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之狀況。難道不需要改革嗎?
參照現行與我國同為大陸法系的民主先進國家,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就特定事項案件,例如喪失基本權利、政黨違憲等案件,若作成對訴訟被告不利之裁判,須有該庭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多數同意。又法國憲法委員會成員共九人,依據憲法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四條,須由至少七名委員才能作成決定。日本有十五位最高法院法官,依據相關裁判事務處理規則須有九名法官出席,且為違憲判決時須由八名以上法官意見一致,都必須有絕對的多數共識,才能形成最終判決。
而我國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之規定,會出現僅三、四位大法官即形成多數意見而作成判決,連15位大法官中過半同意人數都湊不足的狀況,絕對少數就能成為憲法法庭最終解釋判決,如此粗糙、反民主決議程序,這樣一個無法與國際民主先進國家接軌的憲法法庭,不應立即改革嗎?還是民進黨只想讓大法官、憲法法庭永遠淪為執政當局的「御用打手」,也請民進黨大聲向全民說清楚、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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